 |
| 会议按照胡总书记关于“要结合中国的实际,办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”的重要批示,要求各级农业经管部门,要提高对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认识,要齐心合力为办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好协调服务工作。会议强调,支持农民合作组织,就是发展农业产业化,农民合作组织源于农业专业化生产,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,是农村经营体制的又一创新。会议认为: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立法,要体现9亿农民的心愿,维护9亿农民的权益,应注重考虑10个方面的问题:一是制定开放的合作社社员制度。二是实行自愿入社(股),退出自由,利益平衡,民主决策,真正体现是农民自己的合作社。三是农民合作社要引进公司的竞争机制,约定共盈的原则。四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立法应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界定。五是确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地位,农民合作社不同于公司,是农村的一种特殊企业。六是农民合作社所办企业必须从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。七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同于过去的合作社,应真正是农民自己办的合作社,是经济载体,不是一级政治架构。八是明确农民合作社的有限责任性质。九是农民合作社在投入、税收、银行贷款等方面应享有的优惠政策。十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体现政府帮办不包办原则,政府有义务扶持、推动其发展。 |
|
| |
 |